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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少了6.6平米 业主诉房产商违约胜诉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7:03


    本网讯(文清龙)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到法院告他没商量。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付的房款18489元,并出具购房发票;赔偿利息损失89733.42元,向购房人移交办证缴费凭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12月23日,原告谭碧淑与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玉龙苑第二幢第三、四单元第二层商业用房及楼梯间,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564.94平方米,单价为2801.36元,房屋参考价款为1582600元,实际计价面积以产权机关确认的面积为准,结算时多退少补,自交房之日起,原告在180天内办完产权证,被告可代为办理,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给付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款1582600元,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移交房屋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代办产权证等费73260元。2012年8月8日,被告代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移交给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558.34平方米,比参考面积564.94平方米少6.6平方米。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多付房款18489元,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返还原告多付契税和印花税款564元,多付公共维修基金和测绘费198元,未移交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谭碧淑与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实际计价面积以产权机关确认的面积为准,结算时多退少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558.34平方米,比合同参考面积564.94平方米少6.6平方米。原告请求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付6.6平方米的房款18489元,符合合同约定,请求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原告在180天内办完产权证,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应当在2011年11月9日前办完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12年8月8日,违反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何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的依据,不能证明不是因为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按期办理完毕,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购房款1582600元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同期贷款月利率为0.63%,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为89733.42元,并移交办证缴费凭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办理产权证,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办理,被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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