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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分手后因债务问题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4-29 09:06:11


    本网讯(肖云)  4月28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昔日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偿还借款4万元。

    原告邬卯轩与被告黄莉梅之前系恋爱关系,双方有经济往来,后来分手。恋爱期间被告黄莉梅因赎车向原告借款五万余元,后偿还四万元,剩余一万余元。2013年2月17日,被告黄莉梅出具一张包括赎车和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两个项目共计四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并由被告黄利民(系黄莉梅哥哥)担保,约定在2013年6月31日前付2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2万元。

    诉讼中,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莉梅向原告出具借条,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受胁迫所为,故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款黄莉梅应予偿还,黄利民的第一笔担保已过期,故只对第二笔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莉梅偿还原告邬卯轩借款4万元;被告黄利民对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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