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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被判刑一年 耳聋男子上诉求轻判被驳
发布时间:2014-05-04 15:15:32


    本网讯(黄秀草)  平果县一耳聋男子,因盗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不服,上诉求轻判,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卢定其窜到平果县马头镇城东小区1栋3单元楼下车棚内,将被害人谭某的一辆价值7,270元的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当天,被告人卢定其驾驶该摩托车经过平果县马头镇江滨路时,被被害人谭某发现并抓获。公安人员赶到后当场从被告人卢定其身上缴获开锁工具1套、扣押被盗五羊本田牌摩托车1辆、车牌1副。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谭某。

    一审审理宣判后,卢定其不服,上诉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耳聋残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卢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其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其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27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论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在对其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卢定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患有耳聋残疾并不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故其要求本院从轻改判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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