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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频伸向邻里和家中 男子屡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1:01:08


    本网讯(冯艳)  一名年仅20岁的男子,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不仅将贪婪的“黑手”频频伸向本村的左邻右里,最后竟然又打起了家里农具机器的主意。当家人屡次为他的“年少无知”而买单时,最终他也将为自己的贪婪行为而付出代价。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4月2日11时许,浦北县某镇的农民钟雷窜到本村高某家中,盗窃了高某放在客厅电视机下的3000元现金,经被害人高某追讨,钟雷的奶奶已赔偿3000元现金给被害人高某。

    2012年7月12日12时许,钟雷窜到本村苏某家中的走廊,盗走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富通牌两轮摩托车,随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卖。经苏某追讨,钟雷的父亲将摩托车赎回归还苏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74元。

    2013年6月8日至11日凌晨,钟雷伙同苏某云、苏某津、“陆二”、“十八”(四人均在逃)窜到本村高某某家中,盗走高某某存放在杂物房内的四块铁木板,随后出卖,得款1050元。经鉴定:被盗四块铁木板价值10000元。2013年9月的一天17时许,钟雷又窜到高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庞钦、高某某存放在走廊处的三辆手推斗车,随后以每辆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旧品的男人,得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三辆手推斗车价值810元。

    2013年10月10日凌晨,钟雷伙同“陆二”、“陆四”、“二十六”(三人均在逃)窜到自己的家中,盗走父亲存放在杂物房门前的一台耕田机及配套农具,随后由“陆二”销赃,得款830元,被告人钟雷分得600元。经鉴定:被盗的耕田机及配套农具价值253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雷盗窃的财物合计172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雷于2012年4月2日犯罪(第一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被告人钟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均为被告人近亲属或邻里,可对被告人钟雷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钟雷及其近亲属提出对钟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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