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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逝母改嫁 一未成年人打架伤人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4-05-06 11:29:31


    本网讯(王金龙 赵真真)  父去世母改嫁,一直随年迈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赵某生因故打架致人轻伤,在刑事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到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特案特办,首次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于5月4日审结该案并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管制六个月,判令其限期到所在地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某村的赵某生系无业农民,小学文化。去年11月29日15时许,临沭县某村村民张某在回村拉拆迁遗留的砖瓦时,遭受雇在此替开发商看场子的赵某生制止,二人发生争执引发殴斗,赵某生持砖头击打张某的肩部,致其右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赵某生主动到案发地临沭县某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去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赵某生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了解到小赵之父因交通事故去世多年,母亲在其幼年时改嫁,赵某生和年迈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小赵平时很老实,在案发地派出所辖区内无犯罪前科。鉴于其祖父母年老不便出庭、无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庭审的特殊情况,为保护未成年人法益,法院确定其所在村52岁的调解主任赵得行作为其“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控辩双方及“合适成年人”庭上的法制教育,小赵对其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生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协议,被害人张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赵某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生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到其所在地社区接受矫正。限赵某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并到其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通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真分析了小赵的成长经历:小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父逝后母亲改嫁,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缺乏管教,缺少关爱;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靠“低保”维生,过早便在社会上立足,这种在成长关键时期缺乏家人关心、管教、过早踏入社会的状况是其犯罪的客观原因,不知法、不懂法、自控力较弱、一时冲动是其犯罪的主观原因。为更好地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该案审判长、刑二庭王兴成庭长特意在判决书中写下语重心长的“法官寄语”: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使小赵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遇事三思而后行。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综上,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生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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