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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问题
作者:邹国宝   发布时间:2014-05-08 09:41:07


    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重要送达方式之一,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又是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更有送达保障的特殊邮寄送达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多年来,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法院和邮政部门的重视。

    法院系统:

    1、收件人填写不准  或者收件人的姓名填写不清,不准,或者收件人的电话号码漏填、不准,或者收件人的单位(住址)填写不准,这些给邮政部门投递带来了难度,使送达难以实现。

    2、送达的文书填写不详  有些是案号填写不完整,有些是具体文书的选项不准,另外对选项中没有的太笼统地选“其它”,这些在送达中易产生其它问题,导致送达不能。

    3、交件人签名漏签,一但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以上问题,除2中的“其它”要尽量具体填写,做到防止意外的发生外,其它问题,只要细心,都能避免和克服。这需要办案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

    邮政部门:

    1、收寄日期漏填,其易产生不能及时送达问题(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经办人姓名漏签,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3、邮件收到日期漏签,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结案日期的正确填写,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结。

    4、回执联不能及时寄回,这是普遍存在的、经常出现的问题,给法院及时结案以及案件的及时报结带来难以弥补的、甚至不能弥补损失。

    5、有些退回件,邮政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等的规定去做,导致未能实际送达。

    邮政部门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

    1、邮递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不了解,不知道出现和存在有些问题后果的严重性。邮递员需要增强对这方面知识的学习。

    2、有些邮递员是临时人员,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问题的必然出现,即使法院和邮政部门进行沟通,问题也难以杜绝。邮政部门应加强管理。

    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不仅仅是有法可依的送达方式,同时也是邮政部门一块不小的业务。通过法院和邮政部门共同努力,愿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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