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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用农药毒鱼 三人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发布时间:2014-05-09 14:44:20


    本网讯(陆靖华)  三个小伙伴相约去河边毒鱼,却造成了附近水厂水源的污染。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被告人李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鑫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农海龙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小伙伴为一时的贪念付出了代价。

    2013年5月6日,18岁的被告人杨鑫邀19岁的被告人农海龙、李达去河边毒鱼。当天12时许,三人来到西林县古障镇周约村上石拉水库上游河段约一公里处,被告人杨鑫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杀死”农药全部倒入河里,随后三人一起往河道下游打捞被毒死的鱼。因上石拉水库及其上游河段是古障镇水厂的水源,案发后,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一日,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被告人杨鑫等三人投放的“敌杀死”农药成分为甲氰菊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达、杨鑫、农海龙向河里投放农药“敌杀死”造成流动河水污染,威胁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杨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农海龙、李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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