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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信来了,司法定力还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4-05-12 08:48:57


    复旦大学投毒案持续引发关注。日前,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二审不要对被告人林森浩判处死刑,建议给其一条生路,让其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复旦学子的举动,其情可悯,其行可原,令人动容。

    其实,类似联名求情信并非个案。近年来,很多引发社会关注的案子,还尚未进入审判环节,都会有各种意见表达,求情信的身影时有所现。尽管多种意见的表达,对司法充分吸纳民意是好事,但也有人担心,滔滔汹涌的求情,会导致“民情”判案,损害司法公正。如何让司法在民意中定力,避免情法两败俱伤的尴尬局面,考验司法智慧。

    联名求情信毕竟是一份证据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即使经过调查核实后成为证据,其效力并不高,对司法结果的左右不可能无限放大。更多的,则是反映了民意对司法的高度关注。这既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又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司法公正,离不开强有力的民意监督。从本质上讲,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民意监督司法的权利渊源和时代使命。司法公正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需要通过接受民意的监督来弘扬公信力。民意不可违。司法裁判个案,须充分顾及民意的诉求。但由于民意往往带有情法冲突的强烈色彩,保持司法独立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防止民意不当干预的负面影响,也就至为关键。

    司法监督,大众关注。面对民意的表达,司法一方面要倾听,以“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充分尊重民意,合理吸收民意的善意因素,依法作出更加符合公序良俗的裁判,让公众更大程度地认可司法。另一方面,要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让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主动排除情感因素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只要司法定力还在,“民情”判案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裁判结果必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能得到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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