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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起纠纷 继兄弟姐妹为房产对簿法庭
发布时间:2014-05-13 15:19:13


    本网讯(白菊)  继兄弟姐妹因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起了纠纷,主审法官耐心做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继承纠纷。

    被告成燕、成梅、成敏、成信斌的母亲杨兴珍于2005年初去世,杨兴珍的父母杨永贵、汪发珍至今健在(二人应继承份额已赠与成信斌),四被告父母生前在镇雄县碗厂镇街上修建有砖混水泥板结构一幢(二层半)。第三人唐修燕于2005年9月30日与前夫徐成离婚,双方婚生女儿徐芳由唐修燕负责抚育。2006年唐修燕与四被告之父成忠权(已死亡)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7年10月9日生育女孩小欢(化名),2008年12月28日生育女孩小晨(化名)。唐修燕与四被告父亲成忠权在同居期间又将原修建房屋的第三层进行修缮,2010年6月8日成忠权因病去世。成忠权去世后,原、被告双方为分割遗产产生纠纷。

    另查明,成忠权生前差欠债务人民币60000元。小欢、小晨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补偿其继承款人民币20万元。

    法庭审理中,经反复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成敏、成燕、成梅、成信斌一次性补偿原告小欢、小晨、第三人唐修燕人民币13.50万元,调解书领取之日给付5万元,剩余款项8.50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给付,上述款项全部付清后,位于镇雄县碗厂镇碗厂村幸福路21号争议房归被告成信斌所有;二、被继承人成忠权所欠债务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成敏、成燕、成梅、成信斌负责清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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