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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留两份遗嘱 子女为争房产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5-15 09:54:22


    本网讯(张文军 廖如荣)  老人在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属的过程中不幸离世,此时儿女们却拿出两份不同的遗嘱,均要求按照各自手持的遗嘱继承房产并为此争上法庭。2014年4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屋由原告邓薇、邓妍继承。

    原告邓薇、邓妍及被告邓斌、邓勇系被继承人邓涛和魏娟的子女。魏娟于1995年3月9日死亡。

    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屋系被继承人邓涛于1996年12月利用其37年工龄及其已亡配偶魏娟28年工龄并在交纳了购房款13384元后通过房改方式取得,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涛。

    2013年年初,邓涛将四个儿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邓涛死亡,后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邓涛去世后,邓薇和邓妍手持一份遗嘱,将她们的两个哥哥邓斌及邓勇告上法庭,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该遗嘱系被继承人邓涛于1998年9月16日所立,并经南昌市公证处公证。该遗嘱载明: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其女儿邓薇、邓妍共同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邓斌提供一份被继承人邓涛在2006年10月10日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将上述房屋留给原告邓薇、邓妍及被告邓斌、邓勇四人,每人得一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且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被继承人邓涛于2006年的自书遗嘱虽时间晚于被继承人邓涛于1998年所立的公证遗嘱,但因其1998年所立遗嘱系公证遗嘱,故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作为分配被继承人邓涛遗产的依据。

    因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屋系被继承人邓涛在其配偶魏娟去世后由其交纳购房款后通过房改方式取得,被继承人邓涛取得该财产时间系在其与魏娟婚姻关系终结后取得,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亦登记为邓涛,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被继承人邓涛的个人财产,其有权予以全部处分。根据公证遗嘱,该房屋应由原告邓薇、邓妍继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邓斌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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