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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基层法院法警如何维护司法安全
作者:黄建平 程磊   发布时间:2014-05-15 11:23:38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其任务是协助法官办案,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警职责包括:法庭值岗、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

  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能够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却存在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事件的范围扩大,危险性增加,警力明显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号)文件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然而,实际情况是法警经常遇到既开庭又有协助执行、出差或者有个别同志请假的时候,没有警力可调配使用,导致某些工作脱节或者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根本没办法完成任务。突发事件的范围从惯常发生的执行现场,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过程中,涵盖了整个审判战线,信访、接待时闹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并表现出有明显的组织、策划等特征,如不及时预防和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由此可知见,警力不足已是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2、法警素质参差不齐,不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按照《全区法院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法警有文凭没有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差,协调与处置能力低,稍微碰到复杂一点的事情就手忙脚乱、不会处理。另外,有个别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时候,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不能保护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致使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执行人员受伤等情况。

    3、管理不科学,干警思想不稳定。 自199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独立的法警机构,强调了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管理,但在具体的管理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兼职法警过多还比较突出,未能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什么也不管或者管不了,比如训练经费、服装订购、干警的政治待遇和从优待警等等问题没办法落实,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很多人还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人犯,受人指派,是配角性的工作,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或低无关紧要;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且司法警察晋升的机会少,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把法警队当成养老院,得过且过,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特别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纪偏大的法警身体素质较差,积极性低下,牢骚怪话多,思想很不稳定,很难管理,可以说这些同志已不适合在法警队工作。

    4、团队意识不强。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应当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如果一支不讲政治、没有组织纪律、没有团队意识、你行我素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是一盘散沙,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更谈不上协同作战。因此,在履职活动中,任何个人的能力再强,本领再高,一旦孤军作战,其力量总是微弱的,难以完成组织交给的重大的、艰巨的任务,只有大家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顺利的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任务。俗话说:“独木难撑将倾巨厦”、“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就是这个道理。

    5、技能训练没有常态化。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队伍,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训练,每月召开一次训练总结会议,交流经验;每季度对专业技能进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以此来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但是,工与训经常有矛盾,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训练装备不完善,没有专用的训练基地,所以,警队的训练难以系统化、常态化。

    6、执法体制不规范,警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少。明确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过去,法警的主要任务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除了安全保卫工作外,民事值庭、车辆管理、燃料分配、协助执行、中心工作等等往往也需要法警去做,法警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首先体现在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是辅助的作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做出指令。其次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那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执法手段也不明确,无法入手,无所适从,有时法官不在场,又得不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因此,遭遇暴力抗法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每当办案单位在紧急情况急需警力支持时,因不及时出警或者没有警力可出而导致怠误战机,局面得不到及时控制或越演越烈,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警队伍建设。目前,为了更好的完善法警的年龄结构,最简单而且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招聘专业的人员。通过制定招录方案、报名、笔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程序,实行合同管理,招募年轻力壮的人员从而增加司法警察的活力与生机。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能够有效的规范法警的行为,约束法警的工作和职能的履行,将法警置与动态的管理模式之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期内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解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警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合同。法警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法警工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这种管理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法警工作的责任心,提高法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有利于法警职能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的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2、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着力解决警力不足。“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对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3、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基层法院领导对专业训练要有高度的认识,要保证起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武警或驻军代培。在搞好体能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提高警务科技含量。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4、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挪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的人员清理出局;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合适法警工作的人员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提前退休,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新生力量。对在职的有工作能力具业务素质好的年轻法警,要大胆运用,给他们机会和一个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能,从而有效带动整个队伍建设。

    5、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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