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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邢圆圆   发布时间:2014-04-10 14:39:56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对人民陪审员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形成如下调研。

   一、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多年来不断加强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础上,不断积累、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后的结果,不论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是在民商、行政审判领域,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扩大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在不断完善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参审次数不均衡,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

    有些基层法院陪审员制度只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陪审员一次都没有陪审过案件,这既有陪审员自身的原因,也有陪审员管理方面的原因。陪审员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法院陪审员大多兼职,而且多为单位领导干部,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法院开庭时抽不出时间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选任陪审员时对地域差异和人员变动等情况无法衡量,陪审员分布不均,城区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多,甚至忙不过来,偏远地区的陪审员陪审案件较少,甚至一直没有案件陪审。

    (二)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不够,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

    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尽管经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但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有些庭室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便时常出现“陪审分离”“陪审成陪衬”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

    (三)人民陪审员分布不均衡,代表性不够。

    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完全为汉族,这虽然与大部分基层法院辖区少数民族民众极少有关,但是考虑到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基层法院至少应有一名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考虑到工商业人士和农民兄弟在审判活动中,时间上、审判知识上的欠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中这部分人员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重视以及法律知识增强,基层法院应调动这部分人参与人民陪审员选拔的积极性,增加这部分人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对策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

    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积极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要注重庭前引导,开庭前告知陪审员案件的案情、适用的法律,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提前进入角色,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二)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

    不断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的落实,要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底的绩效考核,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不但有动力,更要有压力,减少许多人民陪审员在履职中的推诿扯皮。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也可以同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解聘。

    (三)严格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范围。

    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更多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陪审员的选任要有针对性,最好是各个职位类别均有涉及,这样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选任有代表性的陪审员,以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

    (四)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增加陪审员数量。

    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和调研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的宣传和调研小组,广泛开展宣传和调研工作。法院内部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意义,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发挥着其特殊而又深远的作用。而怎样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作为可有可无的“陪衬”,需要我们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立法的层面,从认识的高度,从措施的制定,到真真正正的落实,每一项都不可缺少。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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