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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姐妹遭奸杀案一审宣判 1人死刑1人死缓
发布时间:2014-05-21 12:01:44


    本网讯(汪次安)  5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一审对11年前发生在广东乐昌的湖南两姐妹遭奸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华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韶关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罗小华、陈日红在广州火车站准备乘坐当晚的火车回湖南时,在候车大厅遇到同是准备乘坐火车回湖南的被害人李某花(殁年l9岁)、李某菊(殁年l4岁)姐妹二人。罗小华、陈日红见姐妹二人年轻、漂亮,遂产生奸淫姐妹二人的歹念。罗小华、陈日红便与姐妹二人搭讪套近乎,随后一起上火车,并继续与两姐妹聊天以博取信任。当火车在广东韶关东站停车期间,陈日红、罗小华以坐错火车要下车转乘汽车回湖南为由将李某花、李某菊姐妹骗下火车,在罗小华的带领下,四人搭乘出租车来到乐昌火车站附近。

    7月2日早上天微亮时,罗小华、陈日红以威胁、哄骗的方式将李某菊、李某花带到乐昌市河南镇洪莲村委斗门村斗门东山上的松树林的草地上。罗小华、陈日红分别强行与李某菊、李某花发生性关系。

    事后,罗小华害怕身份已暴露,便采取用手扼颈的方式将李某菊残忍杀害。随后,罗小华捡起从被害人行李包掉出的电吹风筒,采取用电吹风筒电源线勒颈的方式,与陈日红共同将正被陈日红奸淫的李某花杀害。之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

    7月3日10时许,群众向乐昌110报警称,在该市河南镇洪莲村委斗门村的松树林中发现两具女尸。经公安法医鉴定,李某菊系被他人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花系被他人用电源线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两被告人一直潜逃并犯新罪。直至2013年6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进行DNA分析时,发现该市一名因盗窃被打击处理的嫌疑人罗某华的DNA数据,与广东乐昌李某花、李某菊被奸杀案中所提取到的DNA信息吻合。被告人罗小华、陈日红分别于2013年6月8日、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小华、陈日红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其在实施强奸犯罪后,因害怕罪行败露而杀人灭口,并致两人死亡,其行均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罗小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小华、陈日红不但犯罪动机卑劣,而且杀人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两被告人犯本案后负案在逃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论罪本应对陈日红处以极刑,鉴于其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的作用及造成的后果对比罗小华相对稍轻,故可不必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

    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日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罗小华、陈日红应连带赔偿人民币60227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中罗小华应赔偿36136元,陈日红应赔偿24091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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