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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鼎城“毒狗肉”团伙犯罪案宣判 11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13 14:11:47


    本网讯(高英明 贺春梅)  5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毒杀农家狗——加工储藏——  出售毒狗肉一条龙作业的团伙犯罪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皮刚、黄维胜、毛丽珍等11名被告人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5万元至3千元不等的罚金。

    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皮刚为主邀约被告人黄维胜、毛丽珍夫妇,共同商议收购毒杀的农家狗,销售后从中牟利。此后又邀约李圣国等8名被告人,组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进行了具体的分工,被告人黄维胜、毛丽珍负责提供带有红外瞄准仪的弓弩和带有氯化琥珀胆碱B级剧毒的飞镖,李圣国等8名被告人负责用毒飞镖射杀农家狗,被告人皮刚、黄维胜、毛丽珍负责收购、加工、储藏和销售毒狗肉。

    2013年初至7月,被告人李圣国等人在鼎城区部分乡村共毒杀了近千条农家狗,被告人皮刚等人将其低价收购后加工冷冻储藏,并通过鼎城区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工作人员何建平(另案处理)给该批毒狗肉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被告人皮刚于2013年3月以每斤8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冷冻毒狗肉,其余毒狗肉冷冻储藏后待秋冬旺季销售。2013年7月21日,公安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鼎城区“金田野”冷冻库当场查获冷冻毒狗974条。经鉴定,该批毒狗肉均含有有毒化学成分,狗肉价值人民币298044元。

    法院认为,皮刚等11名被告人明知毒杀的农家狗中含有有毒有害成份而予以销售,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尽管该批毒狗肉绝大部分尚未销售出去,未流向消费者的餐桌上,因其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无论是否将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完毕,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对其毒狗肉销售情况和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根据本案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次作用不同,以及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和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法院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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