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疑邻盗斧”起争执 男子怒持枪伤人获双罪
发布时间:2014-05-22 16:00:25


    本网讯(李广 徐少华)  家中丢失电钻,怀疑邻居盗窃,双方发生争执,男子用自制土枪伤人。5月22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现实版 “疑邻盗斧”引发的枪击伤人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尤庆兵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5年11月2日13时,家住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的郭某云发现家中的电钻丢失,遂怀疑是邻居尤庆兵盗窃,于是其和丈夫尤某拴一起找到尤庆兵质问。在争吵中,尤庆兵与尤某拴继而发生争执。尤庆兵觉得自己无端被尤某拴夫妻诬蔑为贼,倍感屈辱与气愤,遂返身回家,拿出自家的土枪将门外的尤某拴当场打伤。尤某拴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外伤致异物存留于右侧肱骨骨髓内和右侧腹股沟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尤庆兵畏罪潜逃,涉案枪支被林州市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尤庆兵打伤被害人尤某拴的土枪是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尤庆兵曾持有该枪支上山打兔子。期间公安机关曾向尤庆兵居住地发出过收缴枪支的通知,但尤龙兵心存侥幸,直至案发仍非法持有该枪支。

    2011年8月,在外地潜逃六年的尤庆兵在山西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尤庆兵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尤某拴经济损失6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庆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尤庆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尤庆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