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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总经理挪用公款 副总将其打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3 11:10:21


    本网讯(廖涛)  公司副总经理怀疑总经理挪用公款、私接业务,遂找对方当面对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2014年5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害人江坤与被告人万斌分别系南昌市一家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2013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万斌因怀疑江坤挪用公款、私接公司业务,遂找到被害人江坤到三楼董事长办公室对质,两人争执后发生扭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万斌持甩棍将被害人江坤头部、背部、肩部、手、脚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江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万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万斌,曾于1989年11月27日因抢劫被治安拘留十五天,1990年2月3日因非法携带刀具被治安罚款二百元,1994年2月24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9月2日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斌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人对被告人万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斌曾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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