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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抢乘客起纠纷 父子打人致重伤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04 14:35:38


    本网讯(程君 杨体曼)  因妻子与他人争抢客源发生口角,丈夫与公公一怒之下将对方打成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尹石钊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尹东有期徒刑六个月。

    尹石钊的妻子班某为桂平北区一车队的售票员,黄某则专为该区另一车队拉客获取报酬。2013年10月30日9时许,班某与黄某在桂平市金田镇因抢拉乘客而发生冲突,黄某用对讲机砸伤班某的左手(软组织挫伤)。尹石钊与父亲尹东闻讯赶去找黄某理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随后,尹东动手殴打黄某头部,并与黄某发生推搡,尹石钊见状则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上前砸黄某的背部,一旁的傅某见状上前夺下尹石钊的砖头。双方又争吵了几分钟后,黄某走到一通讯店门前阶梯坐下休息。几分钟后,黄某昏倒在地,尹石钊、尹东见状即送黄某到医院救治。经诊断黄某的损伤为闭合性腹部损伤一脾破裂并大出血。经法医鉴定,黄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脾摘除的残疾程度为七级。

    案发后,尹石钊、尹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经主办法官耐心细致、法理兼施地调解,尹石钊、尹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不含尹石钊、尹东已先行赔付的15000多元),得到了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石钊、尹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石钊持凶伤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石钊、尹东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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