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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成因及解决途径之我见
作者:梁波   发布时间:2014-05-23 13:59:44


    立案庭承载着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非诉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功能,是启动各类审判执行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难”不是早已有之,而是新生事物,是最近10来年才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受制于各种因素,全国大多数法院都产生了“立案难”。一旦出现了“立案难”,一方面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甚至损失会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给人造成法院“不作为”的印象,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在人民群众中受损。分析“立案难”的成因,并试图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社会和谐创造良好、有序的法制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一、“立案难”成因

    1、受制于上级法院和本院各种不尽合理的考核指标。三大项20多小项令人眼花缭乱的质效评估指标是各级法院业务部门面临的共同问题。立案变更率、结案均衡度、案件调撤率、服判息诉率、改判率、自动履约率、执行标的变更率、法官人均结案数……这些不为“外人”所知的考核指标,经常压得法院、法官们喘不过气来,大家时时刻刻得围绕这些指标运转,因为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大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如此一来,案件越多,任务越重,案件质量越不如人意,各类指标也就越差。考核时名次越靠后。可是想来,不要说全国,就是每个地区,各个法院社情都不同,有工业、农业地区,有经济发达、不发达地区,也就产生了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的差别,在考核时上级法院却拿同一把尺子去衡量,案件少的法院肯定占优势。各级法院为了应付考核,提高各项指标,取得好名次,就不得不想尽办法少立案。如此一来,稍微复杂、疑难一点的案件,就会被法院拒之门外。这是制约“立案难”的首要因素。

    2、受制于当事人的素质和社会转型利益诉求增多。目前,我国还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十三亿多人,如此庞大的团体每天都在因衣食住行,工作生活而忙碌,也就会时时刻刻产生矛盾、纠纷,而且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当事人难以明确表达诉求或表达诉求欠具体明确而遭遇了“立案难”。相当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又是在没有获得司法援助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他们起诉时,不仅有的无具体、准确的诉讼请求,甚至有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请求的表达反复不定。在此情形下,有的法官因业务水平不高、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影响公正等原因,没有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释明指导,这就出现有的案件因欠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等原因而不具备立案的条件,从而使案件没能得到立案。

    3、受制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东部发达地区,法学博士、硕士进入法官队伍的大有人在,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们见多识广,办起案件来也是得心应手。可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相比,简直是天上地下。就拿地处大西北的新疆阿瓦提县法院来说,建院60多年了,至今只进过2名科班出生的法学本科生,其他的都是非法律专业本科、法律专科,甚至还有技校生。他们只有靠传帮带、自学、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办案也是“赶鸭子上架”,“摸着石头过河”。这样的队伍能否完全应对新形势下广大人民日益增多的利益诉求?

  4、受制于信访追责机制。在我国当前信访机制的影响下,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认为万事都可以通过上访来解决。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不到法院起诉,而是将上访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的即便起诉了,一旦在审判、执行的某一环节感到不满意或不如意,就会去上访。因此,有的案件不管是否立案,都会面临当事人上访的风险;而一旦发生当事人上访的行为,不仅要责任倒查,纪检监察部门可能还会找承办人谈话,最后可能还要承办人包案息访。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会产生立案后不服裁判导致的上访重于因不立案导致的上访的思维,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惹不起、躲得起”的想法,少立案件为好。也就加大了“立案难”。

   二、解决对策

    “立案难”的成因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内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修改那些不合理的指标,最好是去掉部分考核指标。法院职责就是审判,法官的作用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试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器----人民法院,时常围绕那些所谓的“指标”玩文字游戏,还怎么要求他们为百姓伸张正义?还怎能相信他们会为人民主持公道?法院就是办案的地方,及时化解了纠纷,人民自然会满意。所以应该敞开大门,依法受理各类案件,再不要人为设置很多障碍,将大量当事人拒之门外。

    2、提高立案法官的综合素质。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是展示法院形象和素质,也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必须配备政治、业务综合素质强的法官到立案庭,热情服务,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做好必要释明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依法立案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平等实现、矛盾纠纷才能得到顺利平息,也才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3、只注重程序审查,不介入实体审查。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和立案审查及其期限均有所规定,它们是对立案阶段的程序规范,各个法院和立案法官均应严格执行。可是,现在大多数法院在立案审查时,都会考虑原告的起诉有无证据,是否经过了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能否胜诉,胜诉后能否执行,败诉后是否会上访等,再综合考虑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难”现象从根本上讲,实际上就是轻视这些法定程序的规定,强调立案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应当能有效缓解当立而不立的现象。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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