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公诉案件中遗漏被告人的现象严重应引起重视
作者:徐双桂   发布时间:2014-05-26 09:23:25


    据调研,笔者发现,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公诉案件遗漏刑事被告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应引起重视。

    这类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一是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时起诉部分刑事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表述为“另案处理”、“身份信息不详”或无信息表示。

    二是该类案件主要存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共同犯罪或群体性犯罪的案件中。

    三是被漏诉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诉处理的较多,被公诉的同案被告人反映强烈,认为司法不公。

    据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漏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被抓捕归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因为侦查机关追捕技术、警力等条件限制,有的是因为侦查机关没有引起重视。

    二是侦查机关由于侦查技术、侦查方法等原因,一些关键信息未能侦破。对关键证据审查不严,对一些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对一些同案犯未查清真实身份信息,造成漏诉。

    三是侦查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不合理,一些案件受破案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干警为了提高结案率,草草地把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造成漏诉。

    四是侦查机关缺乏内部监督,有些干警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致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交纳了保证金后则不作刑事处理。

    五是检察机关对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缺位。在案件审查时,检察机关对没有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未作深入探究,对另案处理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追踪制度。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在逃犯的抓捕工作。

    二是加强侦查机关干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树立公平正义意识,认真查办每一起刑事案件,避免使应该受到刑法追究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打击。

    三是建立“另案处理”案件的审批制度和说明制度,对于“另案处理”案件,经办人员应说明另案处理的原因,报上级领导批准后附案移送。

    四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建立信息月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另案处理的案件走向,公安机关应将另案处理的线索、在逃犯的抓捕情况等向检察机关每月通报一次。

    五是法院对于漏诉的公诉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漏诉行为的法律监督。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