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协议离婚后不履行约定条款 前妻告前夫维权
发布时间:2014-05-27 09:18:04


    本网讯(方光璞)  确山县石滚河镇的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李宪在一年内分两次支付给女方张丽6万元。然而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女方遂将男方告上法庭。2014年5月26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宪支付原告张丽现金6万元。

    李宪和张丽婚后生育一男孩,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2012年1月在确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除约定孩子的抚养问题外,还约定李宪一年内分两次支付张丽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都归李宪。但双方签订协议至今,张丽多次催要,李宪却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宪自愿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于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并签订的协议,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现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李宪和张丽自愿达成的李宪付给张丽现金6万元离婚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李宪应履行支付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