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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耕地8年后反悔 农民起诉归还原土地被驳
发布时间:2014-05-27 14:10:14


    本网讯(宋键)  两村民将耕地调换耕种,8年后一方反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终未支持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村民刘铁柱为方便耕种,欲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一块耕地与余英的承包经营的一块地互换耕种。当时因余英出门在外,刘铁柱即与余英之子成呈商谈此事。后,刘铁柱与余英又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即互换土地耕种。2012年2月,刘欲换回原承包土地,遭到对方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及镇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刘铁柱遂以原换地系临时互换耕种,可随时终止互换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原调换地块。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余英、刘铁柱二人将其承包经营土地通过口头协议自愿进行互换耕种,并且双方已耕种多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但原告方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互换土地系临时互换或双方互换土地有其它违法行为,因此,对原告刘铁柱要求被告余英归还原承包经营地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刘铁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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