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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国企供销科长收受25万“好处费”受审
发布时间:2014-05-29 10:36:33


    本网讯(黄美干)  为获取“好处费”,广西南丹一国企供销科科长在采购设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为供货方谋取利益,得到了25万元“好处费”,但却把自己送入了牢房。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受贿案。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以下简称“铜坑矿”)系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人陈飞作为铜坑矿供销科科长,在向柳州金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同利公司”)以及广西珅宗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珅宗五交化公司”)采购相关机电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给金同利公司和珅宗五交化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金同利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给的贿赂5万元,收受珅宗五交化公司董事长蔡某某给的贿赂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上辩解称所得的好处费中部分是其提供技术帮助的报酬,不应算入受贿总额。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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