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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
作者:张小秀 欧阳群   发布时间:2014-05-30 16:52:34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理念, 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阳光般的积极效应。审判公开应当是从法庭空间到文本载体的全方位的公开。2013年7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业已摆上各地法院工作日程,而且已经开始在各地人民法院逐步落实。  

  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 主要包括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裁判文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充分的“说理” 将“纸面上的法”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革命性举措,无论对于法院自身还是人民群众,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对法院而言,提升法院的义务意识。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实现行为导向对动机导向的置换,以他律推动自律,提升法官素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一是倒逼法官司法能力提升。裁判文书是法官专业素养、文字功底、职业道德和职业经验的全面体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迫使法官“亮家底”、“晒水平”、“揭遮羞布”,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和自身素能。二是防范司法不端及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见光率”的极大提高,有助于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产生。三是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赋予了法院防范外来干涉的利器,有望缓解法外裁判、规避法律、变通适用法律的现象。四是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能够实现法院与公众的公开交流、理性对话,最大限度赢得共识与信任。

  对司法权而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裁判文书上网是审判权本质的要求。审判权本质上具有人民性和社会性,作为公众参与审判权运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公开,而且应以最快捷、最方便的方式公开,此语境下,没有网络形式的公开,有时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其次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若无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公民个人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公众获得公正司法裁判、便捷行为指引和有效参与平台提供了新的渠道。一方面提升公民获得公正裁判的几率。公正性是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倒逼法官端正思想、提升素能、正身律己,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也使公民个人获得了规范行为的便捷指引。借助相应的检索和查阅功能,个人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获取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行为预期。法律变得可观、可感,降低了个人的守法成本,益于个人主动学法、守法,尊法、用法。三是强化了普通民众之于司法领域的存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公众获得了发表意见、参与司法公共理性构建的有效途径。这也体现了法律保障人权要求。作为公共信息载体的裁判文书,理应为公众所知并受公众监督。

  从社会角度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法院对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庄严承诺,也是法院不断强化司法自信、提促司法共信和增进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作为维护社会诚信的终极屏障,法院其对司法诚信品格的践履,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了保障和“底气”。此外,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的公开,提高了从事不诚信行为的成本,有利于构建常态化威慑机制,改善社会风气,构建诚信的社会体系。同时,有利于维护法律整体性。整体性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在同一法律体内部,同类案件的裁判要相对统一,且不同法院的裁判文书要质量相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裁判文书的模范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改变不同法院之间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通过增进公民主体意识,还可强化权利与权力的互控机制,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综上,在司法领域,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最终成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是从司法公开、司法民主走向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有益尝试,值得期待和赞许。当然, 裁判文书的公布应当注意尊重和保护有关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裁判文书的公布要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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