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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工在公司办公室聚众赌博赚“抽头”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3 10:33:07


    本网讯(兰珊)  经济学上讲“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如今有人闲心作乱想赌钱却难找到安全处,四个大胆青年民工竟瞄上了这个发财机会,通过提供公司办公室给人作赌博场所、并提供高息赌资借款,以便借机赚点“抽头钱”和“利息”,结果因触犯刑律,不但没赚到钱还被判刑并处高额罚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国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统伟、高启中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四被告人均各并处罚金3万元(均已上缴国库);没收已扣押的赌博工具及赌资1242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出生的潘国强、1986年1月出生的陈冬、1989年4月出生的王统伟、1993年6月出生的高启中四被告人均系临沭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2013年3月2日及次日下午至晚上,四被告人2次组织何某防、陈某龙、张某虎、陈某攀等多人,在该县某五金工具公司办公楼西一平房内,利用扑克牌聚众赌博,四被告人利用向赌客“放高炮”(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赚取赌博“抽头”的形式,从中牟取暴利。次日16时许,临沭警方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一举将正在赌博现场的四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赌资124240元。同年4月3日,四被告人均获取保候审。

    今年3月21日,检察机关以四被告人犯赌博罪为由,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国强、陈冬、王统伟、高启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均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到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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