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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以对事故责任“重大误解”为由拒赔被诉
发布时间:2014-06-20 09:11:58


    本网讯(郑怡)  两车相撞铸成悲剧,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货车车主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38万元,却以对事故责任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绝赔付,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3年10月29日19时40分许,王和顺驾驶摩托车沿婺源县儒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汪水根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王和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31日,王和顺的亲属与汪水根在乡政府、村委会领导的劝说下,在交警大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汪水根赔偿王和顺亲属各项损失总计38万元整,当天下午27万元履行完毕。

    汪水根在庭上称,自己及家人在事故发生后去了解情况,听人说事故严重,自己要承担80%的事故责任且很可能要坐牢,但如果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就不用坐牢才答应赔钱。协议订立时,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作出,待认定书作出后,才发现对方驾驶员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汪水根以协议书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书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签订,但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单纯以金钱衡量,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汪水根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上自愿给予受害人家属金额或多或少的人道主义补偿未尝不可,关于人身的赔偿协议与商业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存在本质的区别,故该协议书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法院遂判决汪水根履行剩余的11万元赔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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