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疑虾死与“工业原盐”有关 水产公司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06-26 10:11:29


    本网讯(何定红)  本是购买养虾用盐“日晒盐”,商家却给了买家“工业原盐”,水产公司认为虾苗的死亡是因为盐的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原告华星水产公司与宜春市袁州区洪江乡梅州村西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协议书,租用改组70亩土地投资水产养殖。2013年6月21日原告华星水产公司向被告宜春盐业公司购买了养虾用盐。原告购买1800KG日晒粗盐,计入人民币1472.4元。被告开具了一张《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宜春公司食盐配送专用票据》。该票据载明:日晒粗盐,1800KG,单价为批发价0.818元/千克,金额1472.4元。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是包装袋上标示:产品名称为工业原盐,标准为GB/T5462,净含量50KG,生产厂家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苏连云港海昌南路一号,并标有“江苏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专营”的工业原盐。

    原告在养虾时有记录可查,直至7月11日,发现虾苗死亡,原告怀疑与被告出售的盐有关,即于7月15日又到被告处购买50KG日晒盐,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仍是与6月21日一样的工业原盐,原告即问被告,我要求买的是与去年一样的日晒盐,你们怎么给我工业原盐。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日晒粗盐和工业原盐是一样的,只是包装不同。原告认为被告将工业原盐冒充日晒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养殖的虾苗全部死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另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13年8月6日出具的2013-8-5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宜春市华星水产有限公司使用的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工业原盐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日晒盐)标准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经检验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工业原盐(淮牌)符合食用盐(日晒盐)标准,且通过原告养虾日记可以发现,养虾与环境、天气、盐度、饲料和虾苗等都有关,原告未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证实其虾苗的死亡与被告提出售的工业原盐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将工业原盐冒充日晒盐给原告导致原告虾苗死亡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