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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雇修建房屋致残 屋主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26 11:38:56


    本网讯(王红霞)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修房造屋成了许多农家的头等大事,农村个体包工头在农村就有了市场,但是,由于修房资金、施工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和安全意识淡漠,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6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军民、魏小利(屋主)包赔在为其修建房屋时不慎摔伤的原告杜国顺各项治伤费用共计143359.1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原告杜国顺与案外人魏亮、刘松等人一起为被告李军民、魏小利修建房屋。6月20日,在粉刷墙体时,原告杜国顺从支架上摔下,身体受到伤害。其伤情被诊断为: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和脊髓圆锥损伤。经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为治伤共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9926.7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271.22元。另,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杜国顺为被告李军民、魏小利修建房屋,在提供劳务中人身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的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杜国顺在提供劳务中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超出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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