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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玩滑梯摔伤 学校被判赔两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6-18 09:59:24


    本网讯(贾玉仙 胡兴伟)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西峡县青林幼儿园赔偿原告欢欢23717.9元。

    3岁半的欢欢系西峡县青林幼儿园的一名在校学生。2013年9月10日,欢欢从滑梯上摔下来,造成右腿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闭合性骨折。经鉴定:欢欢右下肢损伤程度属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25日,欢欢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青林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欢欢受伤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42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欢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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