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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毒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26 11:01:09


毒品案件集中宣判现场

    本网讯(陈忠强 王俊)  6月25日上午,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7起涉毒犯罪案件集中宣判,7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12000元。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学生等40多人旁听了集中宣判。

    本次集中宣判中,两起贩卖毒品案引起人们的关注。宜州市庆远镇的莫顺峰于今年2月在庆远镇龙岗路某宾馆、解放路某宾馆两次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蓝某,获款200元。公安干警在莫顺峰驾驶的助力车座位下查获毒品海洛因7.11克、毒品冰毒16.76克及电子称1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依法判决莫顺峰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莫书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14时许,宜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宜州市庆远镇二桥附近对莫书勇进行检查时,从其上衣右边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0.7克、毒资1100元及手机1部。法院审理后认为,莫书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莫书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以被告人莫书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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