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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非法采伐楠木三株被判刑3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26 15:16:09


    本网讯(廖应琼)  闽楠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永财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永财从张广寿(已判刑)处获得其朋友急需楠木做家具的消息,联系了被告人卢家荣、肖世旺(均已判刑)、卢常松,并于2013年3月18日下午携带柴刀、粗绳、山锄、弯把锯等作案工具,到夏茂镇倪居山村“堆后墘”、“长圳”山场,非法采伐楠木3株,在截段后藏于山上。嗣后,被告人黄永财与张广寿联系何时来运楠木之事。次日晚,被告人黄永财与张广寿联系好运货时间后,通知被告人卢常松、肖世旺、卢家荣一起到藏楠木的地方装车。被告人黄永财和卢常松、肖世旺、卢家荣一起将裁断后的13根楠木树段装上由李辉(已判刑)驾驶的闽GE7620皮卡车上,并以5 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赃给李辉、张广寿,被告人黄永财分得2660元,被告人卢常松、卢家荣、肖世旺各分得赃款780元。

    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的3株楠木地径分别是37.3厘米、33.1厘米、28.7厘米,计立木蓄积为1.4565立方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另查明,被告人黄永财1952年8月5日出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财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黄永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永财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永财主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永财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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