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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因丈夫外遇闹离婚欲杀情敌儿子泄愤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14:14:28


    本网讯(粱霞娜)  一女子发现丈夫外遇并多次提出离婚后,产生自杀心理,并借机到“情敌”家中,企图杀死“情敌”的儿子陪葬。最终,该女子被广西金秀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

    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子女成家立业,夫妻相敬如宾,是很多女性梦想中的生活。金秀县桐木镇的梁爱萍就曾拥有过这样的生活,虽然只是一位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但令很多人羡慕。

    然而,噩梦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当梁爱萍发现丈夫与本村妇女段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她的丈夫竟提出了离婚。梁爱萍接受不了现实,同时对段某心生怨恨。丈夫多次要求离婚后,梁爱萍产生自杀心理,并萌生要段某儿子欧某某陪葬的念头。

    2013年12月18日,梁爱萍来到段某家中,以找水喝为由将独自在客厅看电视的欧某某诱骗至厨房后,将只有3周岁的欧某某,头部溺在水缸里,抓住其双脚不让其挣扎,直到欧某某停止动弹才将其丢弃在水缸里,同时将水龙头拧开让水继续流。随后,梁爱萍欲逃离现场,走到厨房门外时遇到欧某某的奶奶郭某。郭某看到梁爱萍从厨房出来,觉得可疑,便进去,随即看到欧某某被浸泡在水缸中一动不动,遂马上将其抱出进行施救,经抢救后,欧某某逐渐苏醒。

    金秀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梁爱萍为泄愤而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梁爱萍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将怨恨撒向无辜儿童,并残忍的将手无缚鸡之力的三周岁儿童溺水,其手段和情形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应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告人梁爱萍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将其丢弃,致使被害人被他人发现并经抢救后苏醒,因此,被告人梁爱萍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人梁爱萍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决被告人梁爱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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