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农村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4-07-01 14:41:5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结构变得复杂,农村思想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婚姻观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离婚理由也有所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在1950年5月1日颁行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沿用至今,但是总共只有五十一条,期间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11年公布了3个司法解释。但是面对日益增多、形式各异的离婚案件,我国现行立法显得“力不从心”。

    一、子女抚养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过程中,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抚养费标准不合理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一般收入都不高,有固定收入的很少,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查清楚当事人的年收入。这就使得抚养费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然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了抚养费标准过低,一般来说月抚养费也就是几百元。现在生活成本逐年上升,这样的抚养费显然远远不够,而且大部分抚养费都是按月支付,很多人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之后就一走了之,给抚养一方造成很大压力,而抚养费的执行因其按月支付,执行十分困难。

    (二)离异子女户籍迁移受限

    在我国,户口是个大问题,牵系到读书、工作、结婚、生育等等方面,对人的一生都有重大影响。但是离婚之后,对于子女户口如何安置,在现实当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在汀坪法庭工作的时候遇到这么一个案件:

    甲某(男)与乙某(女)结婚的时候乙某已经怀有身孕,但是不是与甲某所怀,结婚之后,甲某还是耿耿于怀,最后离婚。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乙某于是想把小孩的户口转回自己家里,派出所告知乙某,转户口需要户口本、村委证明,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甲某以此为要挟,拒不配合,外出打工。现在乙某面临一个难题,等小孩读书的时候,户口在甲某那里,只能到甲某所在村小读书,而且若是甲某拒不拿出户口本,小孩无法到学校报名。而法院也没有权力执行甲某配合乙某办理小孩的户口。

    像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说有些小孩还没有上户口的时候就离婚了,到时小孩的户口如何上,会更加的麻烦。

    二、对农村离婚案件审判的建议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还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建立合理完善的离婚儿童保护制度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这只是抚养子女所需的基本费用,标准过低。而大部分抚养义务人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月总收入”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基本标准,难以计算,而以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计算,其抚养费太低。在具体计算收入数额上,可以兼顾“身份计算方法”和“收入计算法”,包括:对有稳定收入的抚养义务人(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其收入相对稳定,应该按月收入百分比支付,而且应该由其工作单位或相关银行按月代扣,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履行效率,法院只是负责监督,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对收入不稳定或者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抚养义务人(如个体经营者),往往在诉讼时难以举证证明其收入数额,宜调解解决,若调解不成,则依抚养义务方年总收入为参考,按照相关规定之比例做出判决,但最高数额以不高于当地上年平均生活水平的 1 倍为宜;对收入较低的抚养义务人,若其查实其收入总确实困难,则宜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比例确定基本的支付数额,参考当地生的生活水平,最终设定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一般不宜按月支付,应该按年度或者季度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减少被抚养人的风险,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支付。而且,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1]

    2.完善户籍制度,保护离异儿童的权益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小孩未满18岁,可由父母代为办理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可是往往一方因离婚而拒绝配合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解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异的,享有抚养权力的一方,可以凭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单独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小孩的户口迁移。而不需要户口本和双方到场,简化户口迁移手续;离婚但是没有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允许其持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办理户籍登记;对于怀有身孕还没来得急办理准生证就离婚的,计生部门也应当允许怀孕的妇女办理准生证,不以违法生育处罚。

    三、结语

    离婚对子女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关重大,笔者单独就农村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审判实践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以供批评指正。

    【注释】

    [1]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