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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修建房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被判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7-02 09:22:02


    本网讯(张淑祝)  一村民为维修房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终自食其果,招致牢狱之灾。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伐林木案公开宣判,该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村民彭忠清因自行修建房屋需要,于2014年1月24日擅自带手锯到镇雄县芒部镇口袋村该村野狗洞砍伐杉木54株,同月26日正在运输时被村民发现。根据现场伐桩检尺记录数据,54株被砍伐的杉木立木蓄积4.64立方米。案发后,被盗林木已退还口袋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忠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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