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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持开山刀砍伤“仇人”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6-30 13:45:06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17岁男青年,因与人有过节,竟学港片中的“古惑仔”,随身携带砍刀,日日寻找“仇人”并将其砍伤。 2014年6月19日,四川省营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青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龙某是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毕业后便浪迹社会。2013年11月初,17岁的龙某与其年龄相仿的社会青年张某等人产生过节,并被张某“修理”过。性格要强的龙某觉得丢了面子,心想无论如何也要“捞”回来。于是,他买了一把小型开山刀随身携带,多次在县城内寻找张某的踪影,一心想要“复仇”。

    11月29日下午,龙某等人乘坐出租车经过县城某十字路口时,看见张某站在路中间,遂跳下的士持刀冲过去。张某见势不对,赶忙转身就跑。龙某狂追不放,在某电器门市内追上张某,将其头部砍伤后匆忙逃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2月18日,龙某被警方抓获,同年3月3日被逮捕。

    2014年5月22日,检察机关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11日,营山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龙某侵害的对象系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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