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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携60多万元离家挥霍完后扒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3 16:03:59


    本网讯(王官震)  7月2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宣告了一起由于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而发生的扒窃案件。

    16岁的江夏是家中独生子,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学校读高一,是老师和家长心目中的乖孩子。但江夏确却认为父母都不喜欢自己。因为江夏出生后,父母除了做生意就是打麻将,就算是放假,也会被他送到乡下的爷爷家或外婆家。于是,江夏一有时间就去网吧上网。在网吧他认识了大自己两岁的小唐,并迅速成为好朋友。后来江夏得知小唐在杭州有亲戚,还能介绍他们工作,于是江夏就偷拿着家里的六十五万和小唐去闯世界。

    江夏父母发现江夏失踪,并带着了家里大量现金,于是江夏父母报警。但因为江夏没有身份证,一般都是用小唐的身份证入住酒店好宾馆,因此警方一直未能找到江夏。2013年7月开始,他们两人辗转杭州、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天天在夜场酒店、酒吧歌吧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六十五万现金在三个月内被他们挥霍一空。此后,早已习惯疯狂消费的两人开始跟随一个盗窃团伙流传作案。

    2013年10月,该团伙到新乡作案。11月9日中午,江夏伙同小唐在新乡市平原路新乡宾馆向西路南的人行道上实施扒窃。在发现被害人王影后,江夏先去拧被害人王影的提包上纽扣,没有扭开,后小唐上前扭开提包纽扣,盗走被害人王影提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97.7元及其他零碎物品。此后,江夏和小唐及另外两人(已另案处理)在在新乡宾馆向西路南的站牌等车处查看钱包内物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华为Y300型手机一部和王影的财物。

    在审讯中,江夏还交代其于2013年10月27日下午在新乡市平原路扒窃被害人段莹莹三星S4手机一部。该被盗三星S4手机价值4324元未追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夏、小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夏、小唐在其二人所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江夏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夏、小唐犯盗窃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该院以盗窃罪判处江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小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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