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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称车辆有问题拒付款 出租人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4-07-04 15:19:47


    本网讯(李勇胜)  因承租他人车辆在建设工地施工,未及时给付租赁车辆费用,被出租人告上法庭。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被告人阿克苏江华燃气供热公司一月内支付原告王勇18000元的调解协议。

    2013年9月23日,因被告人阿克苏江华燃气供热公司施工需要,向原告人王勇租赁了一辆工程车辆用于施工,双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写明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车辆租赁费用,租赁车辆期间所产生的车辆维修、油料等费用由被告阿克苏江华燃气供热公司承担等内容。

    在工程完工后,原告王勇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租赁费用,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于是原告王勇将被告阿克苏江华燃气供热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给付23000元车辆租赁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我们公司租赁了该车辆后,三天两头车辆有问题需要维修,耽误了施工,要求减少租赁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勇将车辆租赁给被告阿克苏江华燃气供热公司使用,按照租赁合同协议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但未及时支付该租赁费用,违反协议规定构成违约。经承办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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