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包工头推责拒付工资 5农民工上法庭索报酬
发布时间:2014-06-30 16:35:58


    本网讯(黄戌娟 李鹏)  湘潭县李谋耀等五个农民工在完工后,找包工头付林要工资,付林却拒付,要他们找领班工人要钱。领班工人直哭诉,“都是跟他做事的,怎么还问我要钱了。”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付林支付李谋耀等五人工资6908元。

    李谋耀诉称,2013年10月,包工头付林因承包了某处建房工程,要领班工人周平聘请工作人员,周平遂托人聘请李谋耀等五人为付林承包的建房工程工作。当这些施工工程竣工后,付林和周平却相互推脱,不将工资发放到位。为维护合法权益,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支付工资8378元。

    周平则称,该工地是付林所承包,自己只是带班的工人,聘请他们五个人做工也是根据付林的指示,故他们的工资应由付林支付,与周平无关。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付林因承包了湘潭二大桥下一处建房工程,要周平(付林手下的带班工人)聘请工作人员,周平遂托人聘请李谋耀等五人为付林承包的建房工程工作,当时约定按230元/日计算工资。从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14日,李谋耀等五人在该工地共做了59.6个工,产生工资13708元。在做工过程中,付林本人或通过周平支付了6800元给他们五人,尚有6908元工资未予兑现。建房工程竣工后,李谋耀等五人多次要求付林和周平两人支付剩余工资未果,遂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谋耀等五人与付林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他们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付林也应依约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其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周平系付林手下的工作人员,与李谋耀等五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其聘请李谋耀的五人工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对李谋耀等五人要求周平支付其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由付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李谋耀等五人的工资690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