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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沈宗贤 李泞原   发布时间:2014-07-07 11:29:08


    在现代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评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基层法院的司法评估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序和便于监督,司法评估报告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司法评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司法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但又相互重叠,导致有时对同一起案件多机构评估,而且评估结论效力不一 ,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无所适从。甚至同一个问题需经过多家评估机构作出结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使案件不能及时准确的结案。如2013年7月18日受理原告陈发绿诉被告陈发线、唐春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年2月21日先由广西全州县作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树木被火烧的损失,2014年5月4日再由广西中信华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损失的基础作出损失价值评估。每次评估,法院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均需到场。增加工作压力,造成诉累。

    (二)小额标的案件评估收费高,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小额标的,案件诉讼费在几十至几百元之间,但为评估损失而需缴纳的评估费用高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且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存在任意收费的问题。2011年马光绥诉唐存银财产侵权纠纷一案,马光绥诉称:在有合法土地证并管业29年的土地上自建约10平方米的厕所,被唐存银推倒,双方彼此发生争执,为赔偿金额各执一词而申请评估,最后评估机构要求申请人交纳评估费2500元。无论审判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代价过于昂贵,通过诉讼不能将损失减少,反而将损失扩大,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

    (三)评估时间无限延长,影响审判正常结案。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某个案件进行评估时,在委托书上均写明了在多少个工作日作出评估报告,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评估机构无限期地拖延评估结论作出,将简单的案件复杂化,远远超出法院审理期限。2012年我院委托某一个评估机构对三件财产损害案件进行价值评估。该机构评估期拖至一年才作出评估结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正常结案。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理顺评估管理体制,统一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机构的等级。由于评估活动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一种科学活动,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司法人员对待评估结论,应同其他证据一样,无论是自己收集的,或是别人提供的,都须经综合分析判断后才能使用。司法评估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法,严肃和便利原则。以目前司法实践评估看,应建立司法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机构进行领导并统一管理。在各级司法评估委员会内部,根据需要设置若个司法评估所,上级评估委员会领导下级评估委员会,在下级评估委员会难以作出结论时,可报上级委员会作出结论。委托人对评估结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为防止缠讼,并保证评估结论的使用率,应明确规定,每一个评估结论经两级评估委员会后即告终结。

    (二)对小额标的案件不纳入评估范围,法官对此应有自由裁量权。基层法院很多委托评估的案件标的少,但事关民生。这些小额标的案件如处置不当,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这些小额标的物损失估价,法官也可用简易的评估方法作出评估结论,这种结论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及时、公正、客观的处理,而且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在这方面也可作一些有益的尝试。

    (三)统一评估标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司法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也应统一作详细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就一同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评估结论。

    (四)要有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评估期限和规定。目前司法评估操作程序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评估实践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没有时间的约束,想什么时候作出结论就什么时候,缺乏监督力度和回避制度,在评估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应当要有合议。这种缺乏监督和回避制度,正是造成当事人与评估人员恶意串通作假,评估人主观臆断、妄下结论、滥用评估权的不良影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设立一种司法评估听证制度,对评估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实际意义的论证,在每一级评估委员会中,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不服本级评估结论的听证申请,主持听证会,并对本级评估所的评估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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