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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醉汉故意挡路 男子与同伙打人致死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9 10:34:42


    本网讯(王玉涛)  男子与同伙开车路上遇到一位躺在马路中间不省人事的醉汉,误以为该醉汉故意挡路。怒火之下,男子与同伙下车对醉汉手打脚踢。得知醉汉不是故意挡路,是真酒醉的时候,男子与同伙方才罢休,把醉汉抬到一旁后离去。谁知道,第二天传来醉汉被打死的噩耗。2014年7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容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0年3月5日15时许,郭孟孟(已被判刑)驾驶一辆吉普车搭载被告人容荣及两个工仔开往金城江,约18时,途经长老乡尧迈道班前面路段,遇见醉酒的被害人覃某某突然躺倒在公路中间,郭孟孟将车停在距离覃某某约五米处下车走到覃某某身边,认为覃某某故意不让路,即踢覃某某两脚并踩覃某某的肚子,随后,容荣下车亦踢了覃某某的大腿三脚,与覃某某喝酒的韦某某、覃元元到场劝阻,覃元元被容荣打了脸部两拳,认识郭孟孟的韦某某告知郭孟孟覃某某已酒醉,之后,郭孟孟等人将覃某某拖到公路旁边的水沟,然后驾车离开现场。韦某某、覃元元等人将覃某某送回家,次日下午,覃某某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覃某某系被钝器撞击腹部致使胃破裂引起急性腹膜炎休克死亡。

    容荣于2010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容荣与被害人覃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容荣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容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郭孟孟踩覃某某肚子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覃某某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容荣踢了覃某某的大腿三脚,其行为不是造成覃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容荣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容荣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容荣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容荣给予减轻处罚,根据容荣所在社区证明证实其没有任何不良表现及违纪、违法行为,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被告人容荣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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