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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现状及建议
作者:万龙新   发布时间:2014-07-09 14:17:18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官无疑是法院系统最核心的职业角色,而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性角色。都说法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效果。在所有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是法官审判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法院系统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辅助人员。同时,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的情况在全国数见不鲜。因此,全面建设和完善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是当前法院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一、当前基层法院书记员存在的问题

    一是归纳意识不到位。在记录庭审笔录时,书记员应该准确、完整的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冗长繁杂的话语归纳精简成一段甚至一句话表达出来,这就需要书记员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但一些书记员往往词不达意,没有重点的东一句西一句,导致笔录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庭审的过程和原貌。

    二是辅助观念有欠缺。在庭审中,书记员的意识没有紧跟法官的思路,所以对于法官在庭审中的重点与强调的问题,往往一带而过甚至忽略不记。在日常的辅助工作中,对于法官安排的事项不及时认真完成,出现突发情况时未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完成安排的事项后未及时反馈法官。

    三是没有统一管理。目前对书记员实行的是分散式管理,将其直接分配到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并自行管理使用。并没有形成一种系统的管理模式,造成书记员了解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及不同业务庭的书记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时易造成书记员资源的浪费。

    四是职业保障不足。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庭审记录、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现行体制下,有些属于审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也要由书记员承担一部分,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参与直接办案、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在有些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角色更是多样的,相当一部分书记员在基层法庭从立案、诉讼费的管理、案件的庭审前各阶段、庭审后至最后的案件卷宗归档、各类报表、加之日常的一些公文的打印、分发、管理等一条龙的工作,全程都有参与,不但有违法律规定的书记员职责权限限制,而且由于工作繁杂,对于本应是书记员专职负责的项目,反而容易出现不细,懈怠的情况。

    五是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一般都是学校刚毕业的大学生、公务员考录、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所需要的速录、速记等一般不能熟练掌握,再者法院系统内一般不组织这样的岗前专业训练,造成书记员队伍对专业不熟练,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在编书记员有一定的法律业务基础,但是仍需要培训,聘用的书记员,有一部分人并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做基础,各类专业毕业的均有,虽然通过他们的跟人努力在专业素质上有所提高,由于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他们的不规范化的自学,很难达到专业要求。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明确书记员职责,设置专门的书记员管理部门,根据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并负责书记员的晋职晋级等事项。但对书记员管理,仍实行分散管理,不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因为书记员的性质决定了它主要是辅助审判人员做好审判工作,书记员与法官的联系最为密切,如果人为地将书记员集中办公,与法官分离,书记员就很难成为法官的好助手,加之,根据基层实际,如果临时指定个案书记员,其对个案情况的不熟悉,参与案件办理的质量就会受到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

    2、规范书记员职责。法院对书记员的工作事项和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并根据书记员工作的普遍规律,出台书记员工作中的行为规则以及重点注意事项。对于未按照规范履行自己职责的书记员,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罚,对于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书记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3、健全书记员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书记员的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注重文化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保密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书记员的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4、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原有的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建议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另外,法院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聘任文字功底厚、擅长电脑操作、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保密意识的人员担任速录员。

    (作者单位: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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