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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司机从越南走私冻品30多吨入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7 10:01:03


    本网讯(赖海宁 邓陆平)  2014年7月16日上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随案移送的一部“OPPO”和“HUAWEI”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32.358吨冻品,由桂林海关依法处理。

    今年35岁的男青年罗斌,系广西钦州市的个体司机。2014年4月26日17时许,罗斌接到“黎三哥”(姓名不详)的电话,雇请其从凭祥市爱店镇拉一批冻品到湖南长沙。罗斌与陈兴波一起驾驶罗斌的桂N62118货车于4月27日到达爱店镇,次日13时许到达“黎三哥”指示的爱店镇沿边公路192号界碑处等候,17时许在一辆无牌照面包车的带领下沿一条边境小道,穿过中越边境的1232号界碑到达越南境内的一货场装货。29日凌晨,罗斌又在该面包车的带领下,驾驶装有冻品的桂N62118货车返回中国境内,随后其按照电话指示驾车经爱店镇从宁明县上高速开往桂林方向,18时许,在高速公路湘桂收费站被桂林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经清点,该货车上共有冻牛筋、冻牛杂、冻鸡爪等冻品1567件,净重32.358吨。经检验,该批冻品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进出口手续,属境外非法进入中国的偶蹄类和禽鸟类冻品,属疫区动物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32.358吨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但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罗斌受人雇请,为他人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还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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