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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致四死一伤赔70多万元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7-10 08:50:26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谭聪交通肇事撞死四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十三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谭聪驾驶荣威牌红色小型轿车载着皮小东沿S39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390线81公里+269.7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银灰色夏利小型轿车相互碰撞至被害人阿里木•库尔班、玉苏甫•吾舒尔、喀迪尔•托合尼亚孜、艾尼瓦尔•艾买提当场死亡、艾海提•买买提轻微伤。后经阿瓦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聪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阿里木•库尔班(死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玉苏甫•吾舒尔、喀迪尔•托合尼亚孜、艾尼瓦尔•艾买提、艾海提•买买提和皮小东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聪即被逮捕,为了能够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谭聪委托其表弟孙征找亲戚朋友四处借钱。2014年5月21日,孙征受被告人谭聪委托代谭聪与受害人艾海提•买买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艾海提•买买提经济损失5.6万元人民币;29日,被告人谭聪表弟孙征代谭聪与被害人阿里木•库尔班、玉苏甫•吾舒尔、喀迪尔•托合尼亚孜、艾尼瓦尔•艾买提四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谭聪向每个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7万元,总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3.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一致谅解,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谭聪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谭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一致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谭聪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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