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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偷电动车后为挽损失盗他人电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7 10:31:25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启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吴启文在离开南昌县向塘镇新大地网吧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四处寻找无果后,见被害人熊义春停放于该网吧门口价值人民币1957元的电动车未锁,且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吴启文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吴启文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吴启文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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