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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起纠纷 莽撞男持匕首重伤茶馆老板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1 11:59:22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男子,在打牌过程中与茶馆老板发生纠纷,被群众劝离后,次日又去到茶馆争执,并持匕首捅伤茶馆老板。7月1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晏建明是四川省营山县木垭镇双树村4组人,今年33岁。2014年3月11日晚,晏建明在营山县木垭镇街道唐国军的茶馆打牌时,与唐国军发生纠纷,后被群众劝解离开茶馆。次日晚8时许,晏建明又去到茶馆,与唐国军再次发生纠纷,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唐国军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唐国军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3月13日,晏建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6月24日,检察机关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晏建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晏建明与被害人唐国军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赔偿102000元的协议,唐国军对晏建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建明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犯罪后,晏建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唐国军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晏建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晏建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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