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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恋人凌晨遇不法侵害用匕首伤人致死被诉
发布时间:2014-07-10 14:54:10


    本网讯(邵鑫)  刚满二十岁本该是朝气蓬勃,前途光明的年纪,却在遇到伤害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冲动地举起了手中的匕首伤人。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春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方园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朱春凯、李方园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都是刚满二十岁,2013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春凯、李方园从歌厅唱歌出来在文化广场处遇到了被害人杨强等四人,当时李方园走在朱春凯前,杨强便上前拦住不认识的朱春凯打招呼后硬向朱春凯要烟抽和要钱,朱春凯说没有,杨强就动手打了朱春凯一耳光。此时李方园见朱春凯被打,就返回来用脚踢了杨强一脚,随后杨强与李方园、朱春凯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冲动的朱春凯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杀了杨强右侧下腹部一刀,杨强随后向文化广场东侧方向跑去,朱春凯、李方园二人紧跟其后追赶杨强,后朱春凯和李方园发现身上的手机失落才停止追赶,返回原互殴处寻找手机未果后,便离开现场。之后,杨强因被刺破右髂总静脉所引起的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春凯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28600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方园及亲属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父母表示对被告人朱春凯、李方园的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春凯、李方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朱春凯用跳刀将被害人杨强右髂总静脉刺破致杨强失血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杨强滋事挑起事端的情况下,被害人杨强先殴打被告人朱春凯,被告人李方园见此情景才踢打被害人杨强,导致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春凯用跳刀刺伤被害人腹部,致使被害人失血死亡,为此,二被告人是在其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但由于二被告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伤亡后果的发生,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杨强的死亡后果系被告人朱春凯使用跳刀所致,被告人朱春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方园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春凯、李方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杨强挑起事端,引发该案具有重大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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