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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钻头工患三期尘肺起诉获赔4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4-07-22 14:24:17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矿井钻头工人因长期在矿井工作,患三期尘肺,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新疆龙人天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明广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明广2008年3月到被告新疆龙人天材矿业有限公司1号矿点从事钻头打磨工作和钻岩打眼工作,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1日,阿克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原告为矽肺3期, 2012年9月10日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阿地)劳工伤认【2012】07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受伤为工伤,2012年12月26日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

    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0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24元;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津贴123648元;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10581元;金额共计163853元。仲裁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2008年3月到被告单位矿点工作,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1日阿克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原告为矽肺3期,肺功能轻度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工伤;被告认可,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三级工伤待遇405814元(1、停工留薪期工资13908元=6个月×2318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元=23个月×2318元;3、一次性伤残津贴338592元=120月×3527元×8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9398.5(5.5月×3527)元,因原告的工作时间从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11日,按照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规定,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为14108(4月×3527)元。

    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明广与被告新疆龙人天材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新疆龙人天材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明广支付工伤待遇共计405814元(1、停工留薪期工资13908元=6个月×2318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元=23个月×2318元;3、一次性伤残津贴338592元=120月×3527元×80%。)。三、被告新疆龙人天材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明广支付经济补偿金14108元(4月×3527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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