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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汇票遭遗失 失主公示催告忙“挂失”
发布时间:2014-07-23 15:43:33


    本网讯(付育红 吴晓菲)  “法官同志,太谢谢你们,不然我的十六万块钱就没了。”新疆鑫鑫公司的业务经理周梅在电话里感激的说。2014年7月21日,江西省贵溪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公示催告案件,这也是今年贵溪法院第一起因遗失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

    2014年3月18日,周梅外出乘车时不慎将一张十六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在乘坐的黑车上,该笔钱是其他人支付给自己公司的货款。发现汇票遗失后,周梅心急如焚,因为她知道如果有人捡到这张汇票就可以拿着这张票去银行要求银行支付。她立即报了警并联系了支付银行要求挂失,但银行给她的答复却是汇票办理不了挂失,只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周梅的申请,贵溪法院于3月24日给予了立案,承办法官告诉周梅,这个案件需要经过一种特别程序,叫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于3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为了催促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以保护这一部分人的权益免受除权判决的影响。如果公告期60日过去后,仍没有人向法院对丢失的票据申报权利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周梅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一旦除权判决作出后就意味着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作废,周梅就可以拿着判决书要求支付银行付款。听到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后,周梅吃了定心丸。

    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都走完后,周梅终于如愿拿到了丢失的货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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