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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职酿事故致2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3 16:46:04


    本网讯(廖应琼)  作为公司的安全员本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有人身为公司安全员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贻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起至今,被告人罗贻新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贻新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2007年1月23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6号工作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李永文一人死亡。

    2008年6月5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2号工作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李永其一人死亡。

    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罗贻新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贻新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贻新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矿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罗贻新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贻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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