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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服刑人员为求死杀“狱友”未遂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7-24 16:21:59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7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市某监狱服刑人员张贤为达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杀害一名同监区服刑人员未遂。日前,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连同前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庭审查明,现年29岁的被告人张贤于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弥勒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9月又因故意伤害被东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交付韶关某监狱服刑。2013年11月经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张贤因长期服刑,觉得日子难过,企图通过杀害他人达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于是在生产车间劳动时,拿起裁剪刀来到同车间正在劳动的,平日并无积怨的服刑人员刘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刘的喉部,右手抓住剪刀,朝刘的右侧胸口处捅去,在刘用手捂住胸口时又用剪刀捅在其左手,刘倒地后,张贤继续用剪刀捅向刘左侧背部,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制服。经司法鉴定,刘某躯干两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贤无视国法,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该院遂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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