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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盗他人牲畜并收购赃物一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7-25 14:00:20


    本网讯(邵鑫)  面对贫困的家庭,被告人想到的不是勤劳致富而是希望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利,最终等待他的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近一年后,面对审判得到的是三年的牢狱。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0年9月18日、20日,被告人李明喜分别盗窃李光泽家两头耕牛,陈正朝家马一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00元,三头被盗耕牛现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明喜在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而以低于市场价格很多的钱收购他人普通两轮摩托车三辆和三轮摩托车一辆,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620元。四辆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发还给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李明喜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于1999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明喜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摩托车辆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明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喜所盗窃的两头耕牛和一匹马,以及收购的四辆摩托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喜具有犯罪前科及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该院根据被告人李明喜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李明喜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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